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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牛建伶与肖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伶,肖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06-2号申请执行人牛建伶。被执行人肖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建伶与被执行人肖堃(2015)辰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艳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且其就本案中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肖堃名下坐落于北辰区东升里4-6-301号的房屋在我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现正处于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辰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