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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庆泉与郑惠芳、章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王庆泉,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徐斌,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惠芳,女,住武夷山市。被告:章立(系郑惠芳之夫),男,住武夷山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加谊,男,住武夷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代表人:杨红专,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杰,男,该公司员工,住建阳市工业路30-1号。原告王庆泉与被告郑惠芳、章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王庆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理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2188.50元由原告王庆泉负担。审判员  陈垱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 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