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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章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章培,孙海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567-1号申请执行人:郑章培。被执行人:孙海球。申请执行人郑章培与被执行人孙海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海球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