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倪兴山与被告张绍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兴山,张绍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倪兴山,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张绍利,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兴山与被告张绍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兴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兴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倪兴山负担。审判员 程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