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路希村与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希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路希村。被执行人: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毕士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希盛,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希盛,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路希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希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69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淄博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希盛,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23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效刚审判员 郭宗威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