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启文与平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文,平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74号原告高启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平菠,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高启文诉平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启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启文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高启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启文撤回对被告平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启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