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2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2128.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