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彪与韩跃祯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解冻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韩跃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汉族,生于1964年,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执行人韩跃祯,男,汉族,生于1977年,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申请执行人杨彪与被执行人韩跃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民执字第3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跃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的账号6217004340000207886。现因被执行人韩跃祯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跃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账号621700434000020788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