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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商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关莉娜与张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莉娜,张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商初字第1960号原告:关莉娜,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张旻,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关莉娜与被告张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旻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莉娜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旻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旻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借据1份,用以证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偿还的事实。因被告张旻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本庭经合议庭合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一系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系被告张旻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且被告张旻放弃抗辩权,可以证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偿还的事实。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可以证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偿还的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偿还,但至今未还。基于上述证据和事实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旻给原告关莉娜出具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旻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有悖法律规定,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旻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旻偿还原告关莉娜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张旻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俊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万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