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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4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务工。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曾民红,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曾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湖饭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卢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2、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卢某既往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接处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