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嘉伟诉被告洪刚、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何嘉伟,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洪刚,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宋玉金,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嘉伟诉被告洪刚、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嘉伟以不能提供被告宋金玉的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嘉伟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嘉伟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