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鲁丽云与马勇、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丽云,马勇,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12-1号原告:鲁丽云,女,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马勇,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丽云诉被告马勇、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丽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马勇、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鲁丽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勇、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兆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