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家见与杨昌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见,杨昌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119号原告丁家见,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重庆名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殷豪,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秋,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重庆名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昌利,女,汉族,1981年12月10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丁家见与杨昌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家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家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家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家见负担。审 判 长 谢凤鸣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人民陪审员 宋晓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