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徽与周新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84-1号原告:王徽,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周新果,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徽与被告周新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徽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