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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毕键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翠凤,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殴打被告周某某,妨害诉讼,且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审理秩序,行为恶劣,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