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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权容与王华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权容,王华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权容,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六生,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华理,男,汉族,1943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广都大道***号大成天府景秀**栋***号。负责人:易明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凤,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权容因与被申请人王华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权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审 判 员  黄天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