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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益阳中禾置业有限公司与谌兰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中禾置业有限公司,谌兰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中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兰英。委托代理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益阳中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兰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禾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益阳中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由上诉人益阳中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陆康彪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银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