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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朱学翠、孙家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朱学翠,孙家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1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委托代理人尹明旭、李树悦。被告朱学翠。被告孙家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连云港市分行)与被告朱学翠、孙家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