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路振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路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路振海。再审申请人路振海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辖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路振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淑梅审 判 员 傅晓强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