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杨志海,杨志强,杨体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大道东段。被执行人杨志海,男,1967年1月13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70年5月1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体古,男,1978年5月3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0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