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振、高海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振,农民。被执行人高海峰,农民。被执行人郎书海,农民。被执行人叶登左,农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陈振、叶登左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叶登左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处置查封财产时间较长,短时间内无法结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