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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洁萍与叶洪辉、李思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洁萍,女,汉族,174年1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叶洪辉,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思敏,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洁萍与被执行人叶洪辉、李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叶洪辉、李思敏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李思敏有银行存款3200元外(已扣划并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