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上海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委托代理人严帅,男。被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熊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