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149号原告:管某某,女,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