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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英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