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枣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军舰、艾兴一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舰,艾兴一,孙明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枣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证件号码371081197905073015。被执行人艾兴一,地址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孙明阁,地址河北省枣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年枣经初字第00417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艾兴一、孙明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兴一、孙明阁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0.0元,但被执行人艾兴一、孙明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艾兴一、孙明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兴一在账号为内的存款20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