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江波诉被告何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波,何正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魏江波。被告何正喜。原告魏江波诉被告何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宾馆升级装修和生意周转急需资金,被告何正喜于2013年6月分三次向原告魏江波共计借款14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鉴于双方相互信任且为亲戚关系,故原告未向被告收取利息。2015年6月借款到期后重新出具借条。现被告何正喜经营的峨城酒店因政府拆迁赔偿,原告魏江波数次向被告何正喜索要上述借款,但被告何正喜均以无钱而拒绝偿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何正喜在其酒店拆迁赔偿款中一次性偿还原告魏江波的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魏江波不享有对被告何正喜140万元的债权,因此原告魏江波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退还原告魏江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