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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四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50号罪犯李四毛,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四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5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四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四毛系累犯、数罪并罚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四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9月7日止。罪犯李四毛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四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四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