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海与范素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范素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夏海,男,汉族。被告范素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海诉被告范素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夏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