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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82号原告: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组织机构代码15114029-7。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章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8306311-1。法定代表人:邱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调解,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