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子忠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A,刘子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兴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原告人雷A,男。委托代理人吴B,男。被告人刘子忠。因犯盗窃罪,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日被兴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A及代理人吴B、被告人刘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8时,被告人刘子忠来到兴仁县XX组,翻墙进入雷A家盗窃未果,离开时被外出返回的雷A发现,二人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刘子忠用铧口将雷A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雷A所受伤为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子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原告人雷A诉称:请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3272.87元、护理费2013元、误工费8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0元、交通费2066元,共计9001.87元。被告人刘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同意赔偿被害人9001.87元,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要等刑满释放后才能给付赔偿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8时,被告人刘子忠来到兴仁县XX组,翻墙进入雷A家盗窃未果,离开时被外出返回的雷A发现,二人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刘子忠用铧口将雷A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雷A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刘子忠在案发后于2015年5月17日2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雷A被刘子忠打伤后,到兴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花去医疗费3272.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铧口一个,证实被告人刘子忠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2004)仁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子忠因犯盗窃罪,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子忠身份信息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17日,刘子忠到兴仁县公安局投案。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铧口一个已随案移送。(二)证人证言1.证人陆C证言:2015年5月11日上午7时许,我到小马谷放牛,8时,我丈夫、儿子也到了,我捡了一捆柴给我丈夫雷A叫他带回家后去赶场,我继续和我小儿子在种包谷。9时许,我听见有人喊我的名字,我就跑过去看,见我的丈夫坐在一棵枇杷树下面,满脸的血迹。我丈夫告诉我是刘子忠来抢我家,刚好被我丈夫回家时撞见,刘子忠就用铧口把我丈夫打了,打在头部,有四道伤口。我打电话给我在浙江打工的大儿子雷怀富,他就报警了。十多分钟后,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我回家后,发现堂屋地上有一大滩血迹,家神背后的一口木箱被打开,里面的八百元钱没被拿走,物品被翻乱。我住的那间房门锁、儿媳妇住的那间房门锁、停摩托车那间房门锁被撬坏了。2.证人雷D证言:雷A的妻子打电话给我叫找个车来接雷A就医,我问其发生了什么事,陆E说被刘子忠打了。雷A伤口位于头部,有四个伤口。(三)被害人雷A陈述:2015年5月11日上午8时许,锁上房门后,我与妻子、儿子到小马谷种包谷,9时许,我给妻子说去赶鲁础营找医生看一下脚,我带着一捆柴回家,到家后发现我家右边这道门是打开的,同时看见刘子忠站在屋内。我问他:你从屋头来啊,你来干什么事,我又没什么钱。刘子忠没有回话,径直走过来用手勒住我的脖子把我摔在了地上,并用手压着我,我在挣扎的时候,刘子忠拿起旁边桌子底下的铧口准备打我时,我从地上挣扎起来了,刘子忠又用左手抓住我的衣服,右手拿铧口打我的头,我用双手去抢铧口,虽然挡了铧口一下,但最终铧口还是打在了头上。我怕他拿铧口打我,我们两人又继续抢铧口,同时摔倒在堂屋里面,刘子忠又拿铧口来打我的头,这时我就昏倒了。醒来之后,我就慢慢走到小马谷叫我家人,他们就报警了,警察赶到后把我送到医院。(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015年5月10日晚,我萌生了去雷A家偷钱的想法,雷A家周围没有其他住户,雷A家两口子和一个又憨又哑的儿子在家,行窃不容易被发现。第二天六点半左右,我到了雷A家屋后,躲在水池边,等待他家人出去干活后再进屋偷东西。八点半左右,他家三个人都出门了,等他们走了十多分钟,我从他家屋后的一堆瓦上翻入二楼,顺着楼梯下到一楼,在厨房里找到一把火钳,我用火钳打开了右侧一个房间,其内有两个上锁的老式木箱,我撬开后翻找,没有钱,这个房间内还有一个柜子,翻找后也未发现钱,黑色密码箱里也没有找到钱;我走到家神后面没有房门的房间,发现一个未上锁的木箱,里面放一些衣服和鞋子,没有钱,接着我又撬开了两个房间,我把里面的木箱撬开,里面有电线等杂物,无钱,我又撬开两个平柜、一个密码箱,也没有钱,从该房间出来的时候欲行离开,在厨房处遇见雷A从外面打开房门进入,我对其说:大叔我错了。雷A说:我X你妈,我家又没有一分钱,你来偷啷子嘛,我家的东西你都敢偷。接着他捡了一个铧口准备打我,我上前去双手抓住铧口,接着我们两人就用力挣扎,争抢过程中,我把铧口按撞在雷A的头上,把雷A的头撞伤了,发现雷A头部有血流下来,我们两人抓扯着倒在了堂屋,铧口被抛在了一边,雷A用双手拉住我的衣服大呼:有小偷。我害怕其他人听见后进来我跑不了,我用左手掐住雷A的脖子不让他喊,用右手去推开他抓住我衣服的手,挣脱后从雷A家楼梯上二楼,从堂屋后面跳了下去,沿着房子背后的山林跑到了我家,我把沾血的衣服脱下来用火烧了就骑摩托车赶场去了。(五)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证实雷A身体所受损伤是轻伤二级。(六)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位于兴仁县鲁础营回族乡索土村雷A家。上列证据,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A提供下列证据:1、照片28张:证实被害人头部被打伤的情况及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住院病历、CT摄影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及在兴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3、交通费用票据4张、飞机票2张: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因伤情危重,其子雷F、雷G从温州返家探望,共花去交通费2066元。4、住院治疗费票据18张:证实被害人雷A受伤后到兴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付治疗费3272.87元。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子忠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子忠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被告人刘子忠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由被告人赔偿医疗费3272.87元、护理费2013元、误工费8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0元、交通费2066元,共计9001.87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关证据支撑,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子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来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子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A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1.87元。(以上赔偿义务,限被告人刘子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作案工具铧口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厚德审 判 员 陈建都人民陪审员 乔应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泉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