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嘉伟诉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何嘉伟,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杨梅,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嘉伟诉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嘉伟于2015年10月29日以找不到被告杨梅,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嘉伟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何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