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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浦江鑫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锦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巍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天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锦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巍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天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森,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顾巍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天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鑫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黄章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青,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锦森为与被上诉人浦江鑫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浦江鑫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事实原因未予查清,可能导致对合同违约主体的责任认定存在偏差,并进而影响本案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蔚审 判 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