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钦局与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谢钦局,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度族田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相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谢钦局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钦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丕华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