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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永富申请执行达州市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富,达州市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廖永富,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明,经理。廖永富申请执行达州市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永富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本金7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715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750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