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世伟、刘俊霞、毛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世伟,刘俊霞,毛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世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刘俊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毛吉臣,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毛吉臣、刘俊霞、唐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毛吉臣、刘俊霞、唐世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