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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邱维新与鞠欣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35号原告邱维新。被告鞠欣宝。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维新诉被告鞠欣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维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鞠欣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维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邱维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