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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5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国建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陈卫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陈卫元,翁燕文,朱国平,王国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5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建。原告被告陈卫元。原告被告翁燕文。原告被告朱国平。上诉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建、原告被告陈卫元、翁燕文、朱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为600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