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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运福与刘晓明、高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福,刘晓明,高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95号原告:刘运福,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晓明,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宇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福诉被告刘晓明、高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运福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子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