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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琪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吴琪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67号原告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9号3-17-2法定代表人刘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雨潭,女,系单位员工。被告吴琪琪,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杨沟村。原告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琪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沈阳欧沃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