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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6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6263号原告刘某,女,村民。委托代理人张仲光。被告马某,男,村民。委托代理人闫莉。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仲光、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15年春节,双方因去临河租房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后至今未归。现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土地收入;3、欠原告母亲白水仙10000元共同承担。被告马某辩称,同意离婚。婚后原告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娘家,且对我不说实话,对我母亲出言不逊,一直都没有好好和我过日子。婚前我给付原告的60000元彩礼,原告购买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2枚、银镯子1只,约11000元;冰箱花了将近4000元;给我母亲1000元;俩人买衣服支出2500元;给我父亲买四轮车支出10000元;还剩余31500元由原告控制,原告应连同其离家时带走的金手镯1只、金戒指1枚一并返还。此外,婚后借邬栓成款10000元要求原告与我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未分得承包地。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0000元,原告用此款为自已购买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1枚,为被告购买黄金戒指1枚,为被告母亲购买银手镯1只,为家中购买电冰箱1台,为二人购买衣物支出2500元,给被告母亲1000元。原告称婚后被告向其母亲白水仙借款10000元,并提供陕坝农商银行回单予以证明,被告不予认可。被告陈述婚后向邬栓成借款10000元,邬栓成当庭作证并出示借条,原告虽不认可,但其在庭审中自认其要求被告在临河租房时,被告曾说过借钱租房。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在被告家未分得家庭承包地,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父母土地收入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调整。原告陈述婚后被告向其母亲白水仙借款1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仅凭原告提供的陕坝农商银行回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该10000元债务,本案不作调整。被告称婚前给付原告的彩礼还剩余31500元,原告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年半,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因给付原告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用彩礼为自已购买的黄金手镯1只及黄金戒指1枚,是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对原告的赠与,不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故对被告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向邬栓成借款10000元,邬栓成当庭作证并出示借条,原告虽不认可,但其在庭审中自认其要求被告在临河租房时,被告曾说过借钱租房,故对该10000元债务予以确认,原、被告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借邬栓成款10000元本利,由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37.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露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