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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东南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乐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喀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上的存款1470619.73元(其中:采矿劳务工程欠款62660.74元、合同外劳务工程款及相关运输费用1034451元、遗留矿石运输款53281.44元、违约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89.55元、鉴定费37500元、执行费1693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