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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开健、郭新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启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涛。委托代理人程瑞涛。被告张开健。被告郭新运。被告季振华。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开健、郭新运、季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虽然提供了被告的送达住址,但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而且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义杰人民陪审员  梁建明人民陪审员  蒋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