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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青岛宝泉工贸有限公司与史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泉工贸有限公司,史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76号原告青岛宝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经理。被告史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伟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