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