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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