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詹琼,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