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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买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某某,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建筑承包商,住宁夏灵武市。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旭红,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佳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买某某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灵武市郝家桥镇幼儿园工程资料、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证人杜某某证言;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在量刑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行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买某某承包建设了灵武市郝家桥镇幼儿园工程。被告人买某某为了请时任灵武市郝家桥镇党委书记杜某某帮忙承揽灵武市郝家桥镇幼儿园工程,于2011年8月在郝家桥镇政府杜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杜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0月,被告人买某某为了感谢杜正华在灵武市郝家桥镇幼儿园工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杜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买某某在接受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如实交代了其行贿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灵武市郝家桥镇幼儿园工程资料、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买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买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旭审 判 员  白 萍人民陪审员  李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轩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