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法定代表人石守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诚信直达货运车队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