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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陶友华与被告王晓东、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友华,王晓东,周若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06号原告:陶友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周若吉,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友华与被告王晓东、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友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晓东、周若吉的财产在人民币5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晓东、周若吉的财产在人民币5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