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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树棕与吕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树棕,吕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叶树棕,务工。被告:吕博,务工。原告叶树棕与被告吕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干运良、人民陪审员夏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树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树棕诉称:2013年初,吕博因工厂周转资金困难,先后向叶树棕借款3万元,后叶树棕要求吕博还款,吕博以各种理由搪塞,时至今日,分文未付,故叶树棕起诉要求吕博偿还借款3万元。原告叶树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吕博向叶树棕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吕博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叶树棕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吕博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叶树棕借款,累计欠款3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欠条截止至2013年10月1日本人尚欠30000元(叁万圆整)人民币,特此立据。吕博2013.10.1。”后叶树棕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吕博向原告叶树棕借款3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树棕借款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吕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庆审 判 员  干运良人民陪审员  夏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霖 更多数据: